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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连委与李金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委,李金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261号原告:李连委,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艳,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委与被告李金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连委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连委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