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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睿与白家锁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睿,白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财保6号申请人:乔睿,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乔和平,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公务员,与乔睿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白家锁,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乔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家锁驾驶的蒙A685**(蒙K6B**挂)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乔和平自愿用其所有的蒙KKJ3**号小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乔睿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白家锁名下的蒙A685**号车辆;查封登记在白家锁名下的蒙K6B**号挂车;查封登记在乔和平名下的蒙KKJ3**号小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