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云,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004号原告:李青云,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54643C。法定代表人:田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开蓉,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一般授权代理,系被告处员工。原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云和原告李青云诉被告成都北峰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4月27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7)川0114民初2975号和(2017)川0114民初3004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本院需根据立案的先后顺序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7)川0114民初2975号案件进行审理,终结对本案的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青云负担。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