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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巩守菊与徐璐、张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守菊,徐璐,张余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22号原告:巩守菊,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徐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余晴,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巩守菊与被告徐璐、张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巩守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巩守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守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巩守菊负担。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