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巩守菊与徐璐、张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守菊,徐璐,张余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22号原告:巩守菊,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徐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余晴,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巩守菊与被告徐璐、张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巩守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巩守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守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巩守菊负担。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