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静英与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英,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86号原告王静英,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体育场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4193-8。法定代表人薛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英与被告涿州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4元,减半收取4622元,由原告王静英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