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06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亿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太仓市亿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亿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西路16-5号,统一社会系用代码91320585743734427W。法定代表人:金礼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亿佳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若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