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萍与被告李孔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萍,李孔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24号原告:张洪萍,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四合城村牛圈子组。被告:李孔财,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四合城村牛圈子组。原告张洪萍与被告李孔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2017年5月12日,张洪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洪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洪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