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景德、陈春玲与李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德,陈春玲,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德,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陈春玲,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李鑫,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宁波,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李景德、陈春玲与被执行人李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景德、陈春玲依据本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的(2015)辽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李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李景德、陈春玲支付人民币23,258.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宁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景德、陈春玲各类型号男鞋115双,顶抵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款23,258.00元(双方均无异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李景德、陈春玲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该案终结执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尤广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