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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1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735507-9。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翠屏路36号。法定代表人:车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10321000005204。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留佳镇大堰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荣县华邦矿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乐山市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费和违约金共计104798.6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1503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荣县2017年度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公示期到2017年6月30日届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10689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03元(未收取)。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