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李家辉、黄世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3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法定负责人:李之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被告:李家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被告:黄世萍,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系李家辉妻子。被告:黄尹薇,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黎族,住东兴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东兴支行”)诉被告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松、凌日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东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家辉、黄世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1.2017年4月26日前为9298.29元;2.2017年4月27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28%,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黄尹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45009327115080315657)。同日,被告李家辉、黄世萍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编号:45009327615083310524),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李家辉、黄世萍45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四个月)归还贷款本息,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告李家辉、黄世萍若违反借款合同任一条款,原告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出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被告黄尹薇对李家辉、黄世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家辉、黄世萍发放贷款45000元,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被告李家辉、黄世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9298.29元。被告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东兴支行与被告李家辉、黄世萍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邮储银行东兴支行诉请被告李家辉、黄世萍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尹薇自愿为被告李家辉、黄世萍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尹薇应对被告李家辉、黄世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辉、黄世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4月26日前为9298.29元;2、从2017年4月27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28%,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尹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家辉、黄世萍、黄尹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畹婕人民陪审员 苏维维人民陪审员 丁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永玲附:相关银行账号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