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绍杰与郑国勇、仲昭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绍杰,郑国勇,仲昭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巩义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953号原告:魏绍杰,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国勇,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仲昭松,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巩义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北惠民路西26号楼102号、2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08518。负责人:余艾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绍杰诉被告郑国勇、仲昭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巩义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魏绍杰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