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7-1号申请保全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2号高科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贾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厚国,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1单元16层11605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大尉。申请保全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宇盛灿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8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