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建军、萨仁通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建军,萨仁通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萨仁通嘎,女,蒙古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建军、萨仁通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6)锡蓝经证字第005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建军、萨仁通嘎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20,000.00元及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0.6999‰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9799‰计算),执行费4,70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