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尚旺与广西安宝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旺,广西安宝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756号原告黄尚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委托代理人韦志明,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安宝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范正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原告黄尚旺诉被告广西安宝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尚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尚旺以其与被告广西安宝利工贸有限公司就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达成了协议,并且被告已按协议赔偿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彦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