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596杨桂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张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张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596号原告:杨桂兰,女,1952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孙启法,总经理。被告:张甫,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张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原告杨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梅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