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勇与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梯管理区土城村村民。被执行人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黄陵县阿党镇龚塬存。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李某某与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损失款482778.44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送达了(2017)陕0632执7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案件受理费8541元、申请执行费7141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李某某表示已经和被执行人黄陵县豚羊循环农业专业合作社私下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