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1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宏林与阳泉华杨百合耐酸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宏林,阳泉华杨百合耐酸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贾宏林,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阳泉华杨百合耐酸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宏林与阳泉华杨百合耐酸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贾宏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阳郊劳人仲裁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