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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嘉玻璃有限公司,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425号原告陕西中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装饰材料市场西区B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2066A。法定代表人沈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焦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瑞丰新欣城*号楼商业***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93831797L。法定代表人闫东,董事长。原告陕西中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庭外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72元,其余277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