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新江与被执行人贺增西、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江,贺增西,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曹新江。被执行人:贺增西。被执行人:李明。曹新江与贺增西、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