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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5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2012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4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华于2013年6月至12月间,在本市武昌区徐东徐清公寓1栋6单元302室内,假称将湖北能源调度大厦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转包给张某,与张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后以收取材料费、保证金、招待费为由,共计骗得张某的人民币33000元。经被害人张某报警,被告人李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李华归案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对李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材料和破案经过材料;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书证张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款收条;3、证人何某、杨某、曾某,4的证言;4、书证被告人李华与张某签订的湖北能源调度大厦安防(一期)工程合同及李华出具的收据;5、书证被害人张某的手机信息截图照片;6、书证证实李华前处情况的(2012)鄂某开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李华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李华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华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另李华能够在亲属的配合下退赔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宏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