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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千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王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宁04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王千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王千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千军不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隆民初字第668号民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冠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