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千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王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宁04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王千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王千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千军不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隆民初字第668号民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冠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