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成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树,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成树驾驶闽J×××××号小型面包车从福安市赛岐镇方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城区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25KM+10M处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行人兰某1,造成兰某1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成树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出警的福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成树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兰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成树赔偿被害人兰某1近亲属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兰某2、兰某3、马某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性能检验鉴定报告、呼气酒精测试报告、福安市公安局尸体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扣押的闽J×××××号小型面包车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急诊抢救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成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成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成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奶全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缪 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芳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