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宏泰拔丝厂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东方有色金属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宏泰拔丝厂,鹤壁市东方有色金属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宏泰拔丝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28号。负责人:陈志敏,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鹤壁市东方有色金属冶炼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六矿北侧。法定代表人:芦海军,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宏泰拔丝厂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东方有色金属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东方有色金属冶炼厂已将本院(2017)豫060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60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