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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谭兆亮、夏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谭兆亮,夏海清,谭际发,刘长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1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谭兆亮,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夏海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谭际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刘长灵,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诉被告谭兆亮、夏海清、谭际发、刘长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邱尤德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涂 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