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27号被罚款人:单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皖0621执27号张永鹏与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单某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单某罚款5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