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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永孝、付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付永孝,付永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374号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中街56号法定代表人:贺天祥董事长被告付永孝,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大滩村付山村小组。被告付永忠,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大滩村付山村小组。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永忠、付永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