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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玲与被告步奎俊孙雁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玲,孙雁鸿,步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468号原告:马秀玲,女,住石家庄新华区。被告:孙雁鸿,女,住隆化县被告:步奎俊,男,住隆化县。原告马秀玲与被告孙雁鸿、步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步奎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唐世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晓华、聂利卿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的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员 唐世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聂   利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