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瑞芹与曹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芹,曹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948号原告:曹瑞芹,女,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曹明,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芹与被告曹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瑞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芹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瑞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