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7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瑞芹与曹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芹,曹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948号原告:曹瑞芹,女,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曹明,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芹与被告曹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瑞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瑞芹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瑞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