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张永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张永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62号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经向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