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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张永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张永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62号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经向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