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甘02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被执行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2016)甘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曹夫才审判员  魏生有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