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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路某、成武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成武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法定代理人:路春富,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成武县中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9541509-8,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397号。法定代表人:王佳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与被执行人成武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案款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