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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丹玲、河南省世银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丹玲,河南省世银投资有限公司,陈文生,李文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157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丹玲,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钢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世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67298688Q。法定代表人:聂春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河南省世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银投资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文生、上诉人杨丹玲、被上诉人李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上诉人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丹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丹玲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杨丹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丹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汉洲审 判 员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