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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传荣与被告张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荣,张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59号原告:杨传荣,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有明,男,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杨传荣与被告张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传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传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