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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3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2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口腔、皮肤楼四楼挂号处排队时,趁被害人陈某1暂离挂号窗口之际,窃得陈某1放在挂号窗台上的价值人民币2180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16G手机1部,后将手机交给谭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2在本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地点及被窃手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2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2依法应予惩处。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