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硕基与杜永强、高要市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硕基,杜永强,高要市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58号原告:邓硕基,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叶菁华,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强,男,1965年1月12日,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高要市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新中心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6822192-2。法定代表人:杜永强。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珠江村土名“木棉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82962879X。法定代表人:��永强。原告邓硕基与被告杜永强、高要市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邓硕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硕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硕基撤诉。案件受理费217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873.5元,由原告邓硕基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强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晓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