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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新红与马明鹏、常霞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吴新红,男,住瓜州。被执行人:马明鹏,男。被执行人:常霞霞,女。被执行人:李权,男。本院在执行吴新红与马明鹏、常霞霞、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