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鹏与章锐雄、谢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章锐雄,谢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91民初40号原告:邱鹏,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陈健涛、林春,均系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锐雄,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被告:谢少伟,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邱鹏与被告章锐雄、谢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春,被告章锐雄均到庭。被告谢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章锐雄系朋友关系,被告章锐雄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谢少伟对此自愿承担全责担保责任,并由两被告共同亲笔立据交由原告存执。借款后,被告章锐雄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余款至今没有付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被告章锐雄辩称:钱是被告章锐雄借的。当时借钱并没有拿到30万元,只有拿到27.6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主张其借款时其只拿到27.6万元借款,因原告提交借款书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借到30万元,而被告无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被告主张其借款后已付还14.2元款项,经本院核对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和被告提交的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中的双方账号信息、金额出入数和交易时间,本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邱鹏与被告章锐雄双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章锐雄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章锐雄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章锐雄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被告章锐雄在向原告借得30万元款项后,从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26日先后分10次付还原告14.2万元,尚欠款项15.8万元。被告章锐雄应付还原告尚欠款项,同时也应付还利息。对于被告谢少伟的担保责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谢少伟在本案的担保是全责担保,即为连带担保,故被告谢少伟应对被告章锐雄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应调整为判令被告章锐雄偿还原告邱鹏借款158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被告谢少伟对上述被告章锐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锐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鹏借款158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谢少伟对上述被告章锐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章锐雄、谢少伟负担3030元,原告邱鹏负担202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03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的余受理费303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办理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少鹏人民陪审员 黄丽雪人民陪审员 黄锐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