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文娟、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娟,李晓,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409号申请人:丁文娟,女,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明丽,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娟与被告李晓、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文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明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其它财产(限额18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孙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豫D×××××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李晓、明丽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18万元或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查封、扣押期限两年。二、即日起对担保人孙某以其所有的豫D×××××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孙某保管使用,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