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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博义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博义,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446号原告:姚博义,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被告: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顾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博义与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博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姚博义名下的合肥市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博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姚博义名下的合肥市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