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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俊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俊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221号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48号21-25轴。法定代表人:王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盈,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俊仕。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