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董彦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董彦俊,董文亮,董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住所地:农安县。负责人:史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奎,清欠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清欠办职员。被告:董彦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董文亮,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董国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董彦俊、董文亮、董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