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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晋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晋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8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晋平,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专科文化,住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晋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贾晋平和范某等人在义乌市根据地山庄吃午饭,期间被告人贾晋平喝了白酒。同日14时许,被告人贾晋平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叉口处时,与停在路口等信号灯的陶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王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贾晋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晋平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贾晋平已赔偿王某、陶某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晋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理化检验报告,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晋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晋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晋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晋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