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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佩武、黄运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佩武,黄运玲,黄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韦佩武,男,1982年12月11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黄运玲,男,1983年6月23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小莉,女,1987年2月18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现下落不明。系被执行人黄运玲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运玲、黄小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小莉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铁道支行的账户(账号:62×××89)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