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573号原告:周某,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邹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周某诉被告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