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秀莲申请执行王永清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莲,王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莲,女,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永清,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郭秀莲申请执行王永清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