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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候耀全与杨晓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耀全,常培忠,杨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候耀全,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保安庄村人。被执行人常培忠,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晓琴,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候耀全诉被告常培忠、杨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晓琴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晓琴的全部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