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与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404号张海申请执行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4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