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章茂、郭春妙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茂,郭春妙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84号原告:刘章茂,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四川省投资促进局公务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郭春妙,女,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四川省西昌市教师,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刘章茂与被告郭春妙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章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章茂负担。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