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178号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煜锋,该社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严毅,该社办事员。被告:何桂林,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何桂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