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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兴胜、马茹与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胜,马茹,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767号原告:刘兴胜,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马茹,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刘兴胜妻子,住奎屯市。被告: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4-D区哈英德37栋144号,注册号654003050001685。法定代表人:左永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兴胜、马茹与被告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兴胜、马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胜、马茹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胜、马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刘兴胜、马茹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